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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新罪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zclzhao    时间: 2009-10-18 17:49     标题: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新罪

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新罪
从今天起,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.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批新罪名.
昨天,最高法、最高检下发“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七)》的规定,确定了一批新的罪名.

今后,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,违反国家规定,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,将适用这次补充规定中的新罪名“出售、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”.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将以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”论处.

>>首宗案件
电讯“内鬼”偷卖机主信息给侦探

从去年3月开始,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其在广州某电讯公司工作的便利,将机主资料等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,获利近万元.此后,李某非法出售机主信息的行为并未收敛.今年2月28日至5月期间,李某再次出售4份手机机主资料给黎某,黎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转卖给私家侦探公司.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以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”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,以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”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.

■附件·新罪名

利用影响力受贿罪: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,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.

逃税罪: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.同时,取消偷税罪罪名.

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: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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