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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先生诉称,他从某电器城购买了一款9000余元的诺基亚手机,该机多次出现故障,经过两次修理后手机仍不能正常使用。
李先生将手机拿到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,该中心认定手机为“串货”而拒绝修理及换货。李先生得知“串货”指的是该手机不应该在北京范围内销售,如果在北京销售则不享受退、换货待遇。
李先生称,商家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,将该手机卖给他。他诉至法院,要求电器城双倍赔偿手机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。
电器城认为,该公司在卖手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,李先生要求双倍赔偿没有任何理由。
李先生没有任何有效证明材料说明该公司的商品存在可以退、换货的有力证据,电器城不同意李先生要求赔偿因修手机、退手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。
开庭时间:11月12日10时
开庭地点:房山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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